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管理的通知
(豫建住房〔2008〕20号)
各省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节约能源法》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严格执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明确商品住宅质量责任,规范企业售后服务,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必须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按套发放,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
三、《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答复时限、处理时限等内容,其内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当在《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是商品住宅质量第一责任人。
目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商品住宅最低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按以下标准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根据企业和项目情况延长保修期限。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