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和项目的性质,核定用地规模等,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图;
(6)核发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申请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实,向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房申请;
(2)根据需要,征求四邻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3)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建房人提出设计要求;
(4)核发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3. 附图和附件
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三、编号与登记
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其中: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16-21位数号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乡镇村行政区划代码执行。21位数号码由县市区发证时编码,××(1-2位数号码)代表河南省;××(3-4位数号码)代表省辖市;××(5-6位数号码)代表县、市、区;××××(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16-18位号码)代表镇、乡、办事处,其中第1位数号码1为镇、2为乡、3为办事处,第2-3位数号码分别为镇、乡、办事处排序;×××(18-21位号码)代表行政村、居委会,第一位数号码1为行政村、2为居委会,第2-3位数号码分别为行政村、居委会排序。要加强“一书三证”登记管理,建立电子文档,发放数量与发放汇总表要相符,确保文档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