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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五) 多方筹集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入股、吸收会费、有偿服务等融资手段筹措发展资金,着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四、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县(区)政府要制定扶持政策,财政、发改、扶贫等部门要积极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并逐年增加。按照市级扶持20个合作社,每县(区)扶持2个,每个合作社扶持1-2万元的要求,确立扶持对象,落实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

  (二)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 做好人才保障。鼓励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并允许按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四) 简化登记程序。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时无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要耐心解释,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费用。

  (五) 提供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解决其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贷款利率可适当给予少浮或下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农业担保公司也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支持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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