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主和自愿。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决不能搞行政包办和强迫命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管理制度,确保合作社成员能够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
4、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努力扩大业务领域,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壮大自身实力,增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
三、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一) 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加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力度,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县(区)要对管理部门业务骨干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建立一支懂理论、会干事、有责任心的专业辅导员队伍。市、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办公室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
(二) 围绕产业兴办。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紧紧围绕全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和地方性特色产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推进股份合作制,开展劳动、资本、技术和销售等方面的合作,形成多元主体竞相参与的格局。通过几年努力,使各县(区)每个优势产业至少有一个专业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生产的专业大户基本入社,合作社收购的优势农产品所占份额有较大提高。
(三) 规范运行机制。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治理结构、民主管理、股金设置、盈余分配、财务管理等运行制度,逐步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技术和培训服务,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服务,统一产品、基地的认证认定服务,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服务,逐步规范合作社的服务内容,增强自我发展活力。
(四) 开展抓点示范。各县(区)政府要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陇政办发[2007]30号文件精神、继续抓好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单位要定点、定人、定责,每个单位在辖区内都要抓好一个示范点,选择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运行机制和服务内容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抓点示范工作;建立省、市、县(区)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体系。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更多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引导更多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