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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海西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牧区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具体按《海西州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暂行办法》(西政办〔2005〕77号)规定执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农(林)场、监狱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牧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
  (五)从2006年起提高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在原县级财政拨付生均公用经费的基础上按每生每年50元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免杂费资金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即:中央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12%、县级财政承担8%。为了确保中央政策落实到实处,目前,县级财政承担部分暂时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解决。待中央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后,再按上述比例分级承担。
  (六)建立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牧区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地区测定每年校舍改造所需资金。校舍改造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按5∶3∶2比例共同承担。
  三、实施步骤
  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
  (一)2006年全州农牧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同时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并启动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调动资金,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保证运转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农牧区中小学正常运转。
  (二)2008年,全州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达到基本标准;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三)2009年,国家出台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州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本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县级财政按照免收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四)2010年,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四、政策措施
  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确保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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