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指导省辖市、县(市)的投诉处理工作;
(三)协调、解决重大工程质量投诉。
第七条 工程质量投诉的条件:
(一)工程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
(二)有明确的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是利害关系人;
(五)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第八条 投诉应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二)工程建设单位名称;
(三)施工单位名称;
(四)物业管理单位名称;
(五)监理单位名称;
(六)质量监督单位名称;
(七)工程所在地址;
(八)工程竣工时间;
(九)工程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十)其他所需资料。
第九条 质量投诉的办事程序:
(一)投诉来源及受理
投诉来源包括:电话、来信、传真、来访、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转来等。
收到投诉后,受理人应向投诉人出示或口头介绍投诉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对符合投诉受理要求的,填写《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一览表》,并下发《投诉调查联系单》,通知有关单位或转交相关部门,及时安排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告知书》或口头通知,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二)投诉处理
有关单位或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调查联系单》后,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一览表》中记载的用户投诉问题,逐一核查落实。确属有质量问题的,应将查证的问题附带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交有关单位,并督促其处理。
(三)处理结果反馈与归档
投诉问题处理完毕后,有关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其他相关事宜填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一览表》,将处理情况书面或口头反馈投诉人,并将工程质量投诉资料整理后归档。
(四)投诉人反馈意见
投诉人将实际处理情况与《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一览表》中的处理情况进行对比,及时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反馈意见。
第十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投诉,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应认真履行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的质量责任,对不履行或履行责任不到位的,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