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建〔2008〕53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委):
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由参建各方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调节、解决建设工程有关各方质量争议的行政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问题。
第五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协调解决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受理。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