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驻陇南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市级调剂金
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今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逐步向市级统筹(即统一制度办法,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医疗待遇标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过渡。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按基金征缴金额的15%确定。在今年六月底按各县(区)参保工作进度分别计算各县(区)应上缴的统筹调剂金金额,各县(区)按市上核定的全额上解调剂金,存入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县(区)上解调剂金后,市财政将省、市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拨付各县(区)。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发生困难时,保险经办机构向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市级统筹调剂金使用申请,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书面报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拨付使用。
二、关于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
按照甘政办发[2007]172号文件要求,我市今年正式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缴费标准和办法按《陇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其中:
1、属于低保对象的各类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不低于8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县(区)财政补助20元(其中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8元)。属于一、二类低保对象的学生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10元。
2、其他低保对象年筹资标准不低于12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省财政补助80元,市、县(区)财政补助20元(其中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8元)。属于一、二类低保对象的居民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