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县级评估。各县(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专班对各领域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6、提交评估认定申请及自评报告。
(1)评估申请须以县(市)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市语委;
(2)自评报告包括本县(市)语言文字工作基本情况介绍、主要成绩与工作特色、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等;
(3)提交自评实测表和评估档案资料目录。
(二)评估认定
市语委对照评估标准审核受评县(市)的自评报告和评估申请,在确认该县(市)具备接受评估认定的条件后,将确定市级认定评估时间及日程安排,并提前通知该县(市)。
1、评估团的组成。市级评估团由有关行政领导、语言文字专家、语言文字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组成,并邀请省语委领导督察指导。
2、受评对象的确定。采取必检和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党政机关:重点检查县(市)党政机关,教育、广播电视、文化、城建、工商等部门和公检法系统,随机检查1个基层政府。
(2)学校:县(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必查,抽查1所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
(3)新闻媒体:县(市)电视台、广播电台为必检单位。
(4)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重点检查长途汽车站或码头,银行、电信、移动、联通、邮政机关及1所营业部,县(市)人民医院,1个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抽查1条主要街道。
3、评估团工作内容。
(1)听取受评县(市)政府(语委)及基层受评部门、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情况介绍;
(2)查阅评估标准规定的文件、资料;
(3)与受评部门、单位人员座谈(随机访谈);
(4)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和现场测评;
(5)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6)将评估意见及评估工作情况向当地政府(语委)集中反馈。
(7)市语委公布评估认定结果,并报省语委备案。
五、评估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政府要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语言文字工作日常管理和迎评的各项组织工作。
(二)认真制定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实施方案,采取得力措施,健全迎评工作责任制。
(三)大力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普通话培训工作由各县(市)语委统一组织,测试工作由市语委统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