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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意见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市教育局  2008年1月18日)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湖北省实施办法》),努力实现2010年在我市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我市三类城市(县及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和《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鄂语字〔2007〕9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目标:2010年以前“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
  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要做到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要使普通话成为学校的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成为社会各行业的主要工作用语和服务用语。对语言应用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要求,其中教师和广电系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要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解放军和武警指战员,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主要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普通话至少应该达到三级水平,少量以口语表达为职业、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如站、场、车、机、船播音员等)应该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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