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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南京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南京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8)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8年是落实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建设更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水平的重要一年。为加快推进我市国家生态市创建工作,现将《2008年南京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日

  2008年南京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意见

  为确保国家生态市建设各项指标达到时序进度,按照新修订的国家生态市建设指标体系,结合我市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发展要求和实际水平,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为抓手,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提升国家生态市建设指标,进一步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快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力度,促进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南京生态市建设达到时序进度目标。

  二、主要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夯实国家生态市建设基础,努力达超国家生态市创建基本条件。

  1、加快三区两县国家生态县(区)建设。2008年内,江宁区和高淳县力争通过国家生态县(区)创建技术评估,浦口区和溧水县主要创建指标基本达标,六合区80%以上的创建指标达标。(责任单位: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政府)

  2、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全市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8.4%,达到1.2吨标煤/万元;化学需氧量削减3.6%、排放强度降低至4千克/万元GDP;二氧化硫削减2%、排放强度降低至4千克/万元GDP。(责任单位:市经委、市环保局)

  3、完善县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环保机构设置。县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要分别设立环保机构,力争全市各类经济开发区设立独立环保机构的比例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乡镇企业局、相关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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