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辖区渡口设置和撤销的审批工作,合理布局渡口,筹措资金,对渡船和渡口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六)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处理渡口船舶所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渡口安全管理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村民委员会、渡口所有人、经营人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每年与村委会、渡口所有人(经营人)签订渡口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三)设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渡口、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经费;
(四)维护渡运秩序,对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或演出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特别是学生集中过渡,要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五)组织对乡镇船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依法制止、取缔私设渡口和农用船、渔船以及无证船舶从事客货运输;
(六)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渡口船舶水上交通事故;
(七)督促渡口所有人、经营人落实海事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海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监察职能:
(一)负责管辖水域内安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加强对渡口、渡船、渡工及渡运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渡口设置、撤销进行现场勘验,出具勘验报告,供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时参考;
(四)办理渡船登记、检验和进出港签证,核发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五)负责渡工培训考试,核发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六)参与调查处理渡口船舶所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七条 渡口主管单位和渡口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