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荆州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王祥喜
二○○八年四月一日
荆州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渡口及与渡口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设于本市境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旅游风景区等水域,常年或季节性从事专供渡运客、货、车的场所及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场所、水域、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渡口的设置、撤销
第五条 设置、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机构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的渡口的设置、撤销,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两岸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后按前款规定分别报批。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撤销渡口。
第六条 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方便旅客上下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不得设置在狭窄、弯曲、水流湍急紊乱地段,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排洪泄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