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审批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利用集体土地违规建设的小产权房不得审批、不得上市、不得购买、不得登记发放产权证。
四、努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1.积极推进老城区拆迁改造。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旧的住宅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本情况档案。对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旧住宅区,进行综合整治。对不具有综合整治和保护、利用价值的老城区应进行彻底拆迁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其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2.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认真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陕政发〔2007〕52号)和《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我市住房二级市场发展工作的通知》(渭政办发〔2007〕185号)精神,加快既有房屋的权属登记,降低登记门槛,清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各种障碍,多渠道增加二手房房源,满足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改造闲置房或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其出租,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1.抓紧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民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改办配合,尽快组织编制《渭南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地块,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也要组织力量,尽快编制本区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2008年3月底前报市建设局备案。
2.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加大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的支持力度。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县市区在土地供应计划中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六是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在利率、期限、项目资本金等方面作出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