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自付比例和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的“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负担,让广大干部职工充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根据我市医疗保险运行管理中的实际和资金收支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自付比例和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自付比例调整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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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基本医疗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 大病医 │
│目 │ 起付标准(元) │ 自付比例(%) │ 疗保险 │
│医 ├─────┬─────┼────┬────┬──┤ 自付比 │
│院 │ 45岁以下 │ 46岁以上 │45岁以下│46岁以上│退休│例(%) │
│等 │ │ 及退休 │ │ │ │ │
│级 ├──┬──┼──┬──┤ │ │ │ │
│ │本地│外地│本地│外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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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800 │ │700 │ │ 10 │ 9 │ 8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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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700 │ │600 │ │ 9 │ 8 │ 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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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600 │ │500 │ │ 8 │ 7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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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二、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鉴于我市现行大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仍然执行的是2000年全市医保启动时确定的标准,大病统筹基金已出现收不抵支现象,为了保证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支付,将大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