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梅市府〔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标准如下:
一、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500元和450元的两个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580元(3.33元/小时),即调整后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执行每月580元。
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小时4.8元和4.3元的两个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小时5.6元,即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执行每小时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