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占道经营、屡教不改的商业经营场所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予以查处。
(二)分区域执法。
1、梅州城区江南、江北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由市城区噪声整治办统一协调并开展联合执法;
2、梅县新县城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由梅县人民政府参照市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开展联合执法。
四、实施步骤
(一)2008年4月-2008年6月,重点对无证照经营、群众反映强烈的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进行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执法原则上每月安排二次;
(二)2008年7月-2008年9月,重点对超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群众反映强烈的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进行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原则上每月安排二次;
(三)2008年10月-12月,重点对持证经营但噪声污染严重的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进行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
(四)2008年4月-12月,结合群众信访情况,对噪声污染严重或占道经营的商业经营场所进行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噪声整治工作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群众也高度关注。整治办和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要指定分管领导和负责同志,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合力推进,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合心合力的工作格局。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对城区噪声整治力度的宣传,鼓励公众参与,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使城区噪声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对城区噪声整治工作的支持。对噪声扰民严重的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进行曝光,及时将取缔、整治的情况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