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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梅州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酒吧和商业经营场所噪声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实施措施

  联合执法工作由整治办统一组织协调,梅州城区环境噪声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队具体负责现场执法检查。联合执法工作分类型、分时段、分区域进行。

  (一)分类执法。

  1、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

  (1)对无照经营,且群众反映强烈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由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九条,《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予以查处。

  (2)对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由文化主管部门协助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条予以查处。

  (3)对持证经营(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噪声污染严重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兼营KTV酒吧,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无法达标的,依法提请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2、商业经营场所。

  (1)对噪声扰民的商业经营场所,由公安部门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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