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2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村庄规划编制滞后、农村建设项目审批不规范、农村用地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为促进我市农村村庄建设健康有序推进,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各部门、各县区必须进一步高度重视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认真执行《
土地管理法》和《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村村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内,要自觉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二、加快农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农村村庄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农村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科学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要按照全省新农村建设的部署要求,加快编制农村村庄建设规划,2008年底前我市要完成农村村庄规划编制50%以上,至2010年全面完成全市的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三、规范农村建设项目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