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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我市投资带动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陕政办发〔2008〕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召开的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意义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促进我市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投资建设秩序、规范投资行为的重要环节。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原则,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倾斜,要下大功夫切实做好重大项目策划、包装、论证等前期工作,用好项目、大项目吸引资金。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全市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同时要对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负面影响和危险性有清醒地认识,把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当前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指导投资工作,维护投资项目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八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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