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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西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为准,一户一证,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特殊困难家庭的低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现住房凭证(租赁证或租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单位证明、无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登记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数、现住房情况、租金等,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或不受理的原因。

  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由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审批。

  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按照要求填写《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建设部门按照申请人困难程度安排排队轮候。在轮候期间,暂时无法解决配租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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