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2008年2月29日 以粤建设字〔2008〕24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