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2008年3月25日 粤司[2008]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各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应参加年度考核。公证员年度考核由公证员所在公证机构负责,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的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三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应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省司法厅对全省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的综合考察测评,主要包括:
1.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2.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
3.办理公证文书质量情况;
4.参加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及其他提高业务素质的情况;
5.省和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事项;对公证机构负责人,还应考核其依法管理能力、保持和提高公证机构服务水平、保持和拓展公证机构服务领域、维护和促进公证行业声誉和利益的能力及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标准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具体的考核标准如下:
(一)优秀等次的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通各类公证业务,执业以来没有违反公证程序办理公证和出具过错证、假证的记录,上一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完全不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