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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五)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六)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七)成果文件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未加盖咨询企业执业印章的;

  (八)不按规定上报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的;

  (九)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十)由于咨询企业行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一)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明确作出规定的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9日云南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建标[2000]1258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前我省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制定《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情况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市场规模、市场份额逐年扩大,年营业收入已接近3亿元人民币,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队伍也不断壮大,截至目前,全省共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18家,乙级150家,注册造价工程师1400多人,其中直接在咨询企业执业的造价工程师超过1000人,另外还有近1.6万人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算工作。工程造价咨询业在国民经济和建设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市场环境与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一些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认识不够,在建设项目管理中习惯于采取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制约了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开放程度;一些业务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认识不足,致使与企业脱钩改制不彻底,存在依附关系,形成双轨运行模式,加大了工程造价市场环境与市场机制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二是咨询企业本身发育不够成熟。大部分咨询企业存在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服务内容单一、服务质量水平不高等问题。企业的服务理念、服务范围、管理经验和诚信度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比较还有较大的差距,企业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和垄断市场的行为时有发生,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亟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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