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人事代理合同、劳动合同、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提交材料的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分支机构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后,应在30日内,将上述备案材料和备案回执复印件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分支机构在取得备案回执每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到备案登记部门更新备案信息。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接受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分支机构常驻专职专业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三)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劳动合同、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必须齐全;
(四)在分支机构执、从业的专职专业人员不统计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咨询收费相比应适用收费标准降低20%以上(不含20%)的,视为恶意压低收费;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违反专职专业人员的意愿使用或者扣留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或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