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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上报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报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的具体要求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专职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制度,应当执行有关工程造价从、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规定,支持并督促企业专职专业人员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业务告知性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单项业务备案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三)与委托方签订的造价咨询业务合同;

  (四)在本省境内执业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

  提交材料的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咨询企业在办理完备案的5个工作日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外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按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本省以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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