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营地址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联系人(在变更报告中注明);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五)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验资报告;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变更核准通知书;新增专职造价工程师股东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资质证书副本。
(六)开户银行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银行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
提交材料的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含两个企业的造价咨询部门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合并后的企业工作业绩可以承继两个合并企业的原有工作业绩总和;合并后企业取得资质时间按照原合并的两个企业中取得资质时间较长的一方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手续完成后30日内,应按第十六条规定就变更事项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拦标价或标底等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