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准予甲级资质许可并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发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准予乙级(包括乙级暂定期)资质许可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制作发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或执业印章的,应当在公开发行的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并携带声明材料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资质延续申请参照本细则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申请材料内容上报。
第十五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专职专业人员、注册资本、开户银行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相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办理变更。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专职专业人员、注册资本、开户银行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相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注册地跨省级区域变更的,需经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由变更后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建设部办理变更或备案。
第十六条 咨询企业申请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一) 单位名称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和执业印章。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载有相关内容的股东会会议纪要、身份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三)专职专业人员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专职专业人员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工作简历、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等,专职专业人员为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还需提交任职文件;资质证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