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职专业人员,应在申请人企业注册或提出在申请人企业注册的书面申请;其他专职专业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可以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申请表和上传相关证件扫描件,同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申请、审查材料,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资质申请,填报资质申请书和上传相关证件扫描件,同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提交申请人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声明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申请材料应按A4规格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四)要求提交的各项证件、证书、证明、凭证、审计报告、文件等,应提交原件,申请人需保留原件的,应当复制并在复制件上加盖申请人公章后装订入册,提交材料时带齐原件接受核对检查;
(五)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第十二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处于暂定期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享有与正常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相同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发资质证书。暂定期满达不到乙级资质条件和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