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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


  3.现场检测。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由市场开办者进行检测,市县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要不定期进行抽检,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三)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

  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由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申请复检。对在一个月内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六个月内禁止其产品进入汉中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

  (五)实行标识管理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应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制作不同标识牌,挂牌销售,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和产地标识管理。标识牌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内容。

  (六)实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要对进入本市场经营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向消费者做出承诺。农产品检测检验机构要对检测结果负责。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开办者不履行承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伪造检测结果的,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为保障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农业、水利、工商、质监、环保、商务、公安、财政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汉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市场准入日常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准入工作。

  2.明确职责。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影响面大,各相关部门要立足本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区建立落实农产品市场准入相关制度,组织开展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对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质量安全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和抽检。工商部门负责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检测点的建立完善,维护农产品市场准入交易秩序,对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农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订、备案和发布工作,会同农业、水利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测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过程中商品流通领域内农产品的行业指导、管理和质量承诺制度的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的治安环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准入工作所需资金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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