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推广扩展阶段。2008年9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市场准入范围扩大到市区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各县区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三阶段:全面实行阶段。2010年1月1日起,市场准入延伸到乡镇和主要农产品集散地,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的市场准入。
四、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
(一)检测机构
1.组建汉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和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配备专职检测人员,购置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对生产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进行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
2.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超市要设立检测点,设置专门检测室和检测结果公示牌,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2名以上检测人员,开展日常自检工作。
3.各检测点的检测人员由市县农业部门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农业部门的业务指导。
4.市县区农产品质检机构对各检测点的检测结果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各检测点要进行即时监测,对所获得的数据及时传输报告,监测数据要准确、真实。
(二)检测项目
凡进入实行准入制度市场的农产品,没有证明材料证明其质量安全状况的,需做以下检测:
1.蔬菜、水果类-检测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
2.畜禽类-检测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及激素类含量;
3.水产类-检测甲醛、氯霉素及重金属含量。
五、市场准入制度
(一)实行产地准出制度
市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应在自检或委托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经所在县区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单,方可上市销售。
(二)实行入市检测制度
1.入市免检。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上市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入市销售。
2.索证抽检。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和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畜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凭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和畜产品定点屠宰印章、检疫合格证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无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