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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
  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负责印制和管理。各市、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编号规则负责编号和颁发。所需证书数量由各市财政局负责向省财政厅申领并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确认后,给予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备案。重新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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