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是9月第一个星期日。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或者珠算五级)科目纳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考试,由各市财政部门、珠算协会统一安排在每年6月至8月完成。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发放给各市。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于考试结束后10日内将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市财政部门于第二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人员证书颁发工作。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按要求填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效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