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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3日)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8〕260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经研究,我厅对《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四条 省财政厅,各市、县财政局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市、县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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