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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当前,我市干旱少雨,风大物燥,且清明节将至,踏青旅游、祭祖扫墓已到旺季,进山入林人员增多,森林火险隐患倍增。为加强野外用火管理,确保森林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 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二) 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 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
  (四) 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不得在农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三、在林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奠、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特别是清明节期间,提倡文明祭扫,严防火灾发生。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119,82773978)。
  五、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做好火灾应急防范的各项准备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发现火情或接到火情报告要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努力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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