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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报告等10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市信访局对信访情况行政首长签报制执行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重大问题随时通报。


  第一条 为了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有关行政效能事项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影响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投资环境的;

  (二)对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拖延不办或因工作失职导致党委、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重点项目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四)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违规进行行政审批或在行使审批过程中向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的;

  (六)抬高收费标准,或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在执行的;

  (七)改变罚款种类、幅度,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不及时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事项不认真调查处理的;

  (九)工作效率低下,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行政相对人,损害行政机关形象的;

  (十一)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效能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负直接责任。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其主管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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