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反馈意见的落实:
以不同形式进行通报之后各方面所反馈意见和建议,由责任部门及时收集整理、研究采纳,有必要的及时报告市政府进行研究落实。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出差、学习、培训、考察以及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公休假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请假程序:
(一)市长离汉,须向市委主要领导报告;副市长、市长助理离汉2天以内的须向市长请假并告知秘书长,3天以上在向市长请假的同时,由秘书长报告市委。
(二)秘书长离汉,须向常务副市长请假并报告市长;副秘书长离汉,须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报告秘书长,保持通讯畅通。
(三)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离开本行政区2天以内的,须向市政府请假,并报告秘书长;离开本行政区3天以上的,须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并报告秘书长。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岗位2天以内的,须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报告秘书长;离汉3天以上须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经市长同意,同时报告秘书长,保持通讯畅通。
第四条 销假程序:
(一)在履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汉,请假人可通过电话直接向准假的市政府领导说明情况,由准假的领导决定是否延假,如批准须向秘书长报告返汉时间。
(二)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销假制度,准假后要妥善安排好本单位、本部门或分管工作后方可离岗。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外出。
第五条 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
第一条 为严肃会议纪律,提高行政效率,保证会议质量,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