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因督查不力,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部门和县区,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各项目标任务实施进展情况,转变工作作风,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所部署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二)全市月度、季度、年度经济运行情况;
(三)市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大事、办实事实施进展情况;
(四)本辖区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进展情况;
(五)对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进展情况;
(六)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进展情况;
(七)落实目标任务所采取的好的措施、经验、做法;
(八)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三条 通报的时间和形式:
(一)根据各项需通报内容的实际情况,月度、季度通过《汉中政务督查通报》进行通报,有必要的召开专题汇报会议进行通报,或通过《汉中日报》、汉中广播电台、汉中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二)各项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年终完成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奖罚兑现,有必要的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开;
(三)及时向市人大、市政协及离退休老干部通报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其他应该通报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通报的程序:
(一)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由市政府包抓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安排通报;
(二)全市月度、季度、年度经济运行情况由市统计局、发改委等部门及时通报;
(三)市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大事、办实事实施进展情况,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通报;
(四)重大突发事件及热点、难点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安排通报;
(五)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