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每季度末次月5日前,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将《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任务上一季度完成、市政府有关重要工作推进实施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第六条 对省、市领导批示要结等紧急性工作,责任单位接到办理通知后要及时安排,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未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一周内办结。对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阶段性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在工作任务完成后一周之内,将完成情况报市政府。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本制度执行情况。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一条 为了促进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跟踪督查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项问题会议等决定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重大事项和上级部门转办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是跟踪督查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对各自分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负责跟踪落实、督促检查。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跟踪督查的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要积极参与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的督促检查,采取专人负责、联合督查等方式,做好跟踪督查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跟踪督查的牵头实施单位,要采取日常督查、定期通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有关工作的推进。
(一)日常督查:采取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工作任务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督查。
(二)定期通报:根据重要工作部署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履职情况、协作单位配合情况等,在《汉中政务督查通报》上进行通报。
第七条 跟踪督查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把承办单位的办理过程、进度结果、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