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府实施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安排,包括包抓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实施结果等;
(二)涉及向市民和企业的收费、民生保障政策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改革举措、规划制定与调整等;
(四)政府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录用、授予荣誉称号等事项;
(五)其他政府认为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六条 公示的程序和方式。主要有:
(一)事项确定。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公示事项和公示范围,按程序报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最后审定。市政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公示事项。
(二)公示时间。组织公示的主管部门应在市政府审定公示事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按公示事项规定时间确定。
(三)公示方式。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四)反馈与答复。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公示的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进行研究改进。已采纳、列入计划解决或留作工作参考等有关情况,由组织公示的主管部门及时反馈与答复。
第七条 凡是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一条 为了把握工作全局,推进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内容:
(一)《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项问题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
(三)省、市领导批示要结事项的完成情况;
(四)其他需要向市政府汇报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市政府要求的报告内容,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条 每月20日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将上月市政府有关重要会议决定涉及的事项办理情况书面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