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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报告等10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3.重要外事活动的接待。

  (六)其他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报告要求:

  (一)各类重特大突发事件按应急管理规定的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要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后果。

  (二)贯彻中、省、市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情况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全市性的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市长报告,涉及其他重大事项如财政预决算等按程序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三)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要在会前1周向市政府书面报告;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要在会前1周口头或书面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四)副市长参加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以及各区县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提前2天向市长报告,并告知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提前2天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五)重要接待活动严格按市委、市政府规定程序报告。

  (六)其他重大事项按已有的规定程序、方式和时间报告。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审签上报文件(主要负责人外出,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凡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书面请示同意后实施,严禁先斩后奏,口头请示。

  第七条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督查,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绕开市政府直接向上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市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促进各项工作高效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作出决策和安排部署工作时,要做到重大问题及时通气,决策之前预先通气,带全局性的工作主动通气,常规工作定期通气。

  第三条 市长要听取和集中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的意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应向市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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