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联审会由主办部门起草会议纪要,管理办公室签发,分送各相关部门备案。各相关部门须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的决定。
(四)负责办理制
1、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服务对象申报材料时,当场认定其申报材料齐全,属上报事项的,即出具《上报件通知单》,按要求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政务大厅办结的时限,正式受理该事项;认定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待服务对象补齐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
2、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初审程序后,受理部门要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积极做好与上级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在一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并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补充办理制
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属补办事项。承办窗口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补办的材料和事项,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和《补办件通知单》,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到原受理窗口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程序办理。补办事项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明确答复制
1、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申报材料时,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并向服务对象作出明确答复,出具《退回件通知单》。
2、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认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办法受理,并向服务对象出具《承诺件通知单》,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退回件通知单》,并向服务对象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六条 各窗口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运行,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过程,均应在计算机系统记录备案。
第十七条 承诺时限按国家法定工作日计算,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第十八条 各窗口出具的各类通知单,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大厅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严禁违法违纪审批。
第四章 首席代表职责
第二十条 即各部门均要在派驻大厅的工作人员中,任命一人为本部门驻大厅首席代表,首席代表是部门窗口负责人,对进入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其他业务事项,各部门原则上要授权首席代表行使审批、审签的权限。首席代表在派出部门授权权限范围内,以部门的名义,全权履行相关行政职权,有关行政责任由授权机关承担。
第五章 审批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进驻部门在大厅窗口行使审批职权时,应当使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与审批机关公章具有同等效力。需要在网上加盖印章时,通过政府专网加盖电子印章。
第二十二条 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大厅使用,不得异地使用。对发往本州内的审批批文,审批机关的任何公章均不能替代审批专用章;对发往州外或上报的审批批文需审批机关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