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进驻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厅负有协调督查的责任;各部门应服从大厅的协调,并接受其督查,不得隐瞒、漏报、转移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大厅通过窗口、因特网两种方式受理审批项目,凡进入大厅审批的项目,不得在大厅之外再进行受理和办理。
第十三条 凡在大厅办理审批手续的事项,必须实行“六个公开”,即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政策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凡在大厅受理的审批事项,应当实行“六件管理”制度,即对即办件、退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和上报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后,根据具体内容,按照以下六种方式办理:
(一)直接办理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齐全,且办理程序简单的,属即办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当场不能办结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并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制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申报材料后,当场初审,凡需要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勘察的,属承诺事项。如申报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应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并出具《承诺件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如申报材料不全,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2、窗口工作人员发出《承诺件通知单》后,应立即按事项的审批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流程。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
(三)联合办理制
1、凡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属联合审批事项。联合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窗口受理并负责办理。主办部门窗口认定该事项符合申报条件后,出具《联办件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
2、主办部门首席代表根据联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凡涉及审批部门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可通过发出《联合审批事项会签通知单》,协调联合审批的各有关部门,签署审批意见的方式办理,待各项前置审批程序完成后,由主办部门审批办结;凡涉及审批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可通过联审会议的方式办理,由主办部门首席代表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管理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发出《联合审批会议通知单》,通知应参加会议的各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在约定的时间召开会议进行联合审批。
3、联审会前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力求一次完成,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4、经会签和联审会议同意批准的事项,主办部门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向服务对象出具《不予批准事项通知单》,并明确告知理由。
5、联审会议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和主持,主办部门首席代表配合,各相关部门应当派主管审批事项的负责人参加联审会议。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并在会后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