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合办理制
1、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属联合审批事项。联合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窗口受理并负责办理。主办部门窗口认定该事项符合申报条件后,出具《联办件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
2、主办部门首席代表根据联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凡涉及审批部门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可通过发出《联合审批事项会签通知单》,协调联合审批的各有关部门,签署审批意见的方式办理,待各项前置审批程序完成后,由主办部门审批办结;凡涉及审批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可通过联审会议的方式办理,由主办部门首席代表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管理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发出《联合审批会议通知单》,通知应参加会议部门做好准备,在约定的时间召开会议进行联合审批。
3、联审会前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力求一次完成,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4、经会签和联审会议同意批准的事项,主办部门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向服务对象出具《不予批准事项通知单》,并明确告知理由。
5、联审会议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和主持,主办部门首席代表配合,各相关部门应当派主管审批事项的负责人参加联审会议。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并在会后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
6、联审会由主办部门起草会议纪要,管理办公室签发,分送各相关部门备案。各相关部门须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的决定。
(四)负责办理制
1、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服务对象申报材料时,当场认定其申报材料齐全,属上报事项的,即出具《上报件通知单》,按要求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政务大厅办结的时限,正式受理该事项;认定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待服务对象补齐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
2、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初审程序后,受理部门要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积极做好与上级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在一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并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补充办理制
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属补办事项。承办窗口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补办的材料和事项,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和《补办件通知单》,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到原受理窗口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程序办理。补办事项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明确答复制
1、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申报材料时,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并向服务对象作出明确答复,出具《退回件通知单》。
2、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认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办法受理,并向服务对象出具《承诺件通知单》,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退回件通知单》,并向服务对象作出明确答复。
六、首席代表职责
即各部门均要在派驻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中,任命一人为本部门驻政务大厅首席代表,首席代表是部门窗口负责人,对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其他业务事项,各部门原则上要授权首席代表行使审批、审签的权限。首席代表在派出部门授权权限范围内,以部门的名义,全权履行相关行政职权,有关行政责任由授权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