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听证延期的,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六条 听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在公积金中心住所地以书面形式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决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设专人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涂改处应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当根据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不要求听证或听证后做出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㈠当事人名称、地址;
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㈢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罚款数额;
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公积金中心公章。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