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酒政发〔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 市和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章 立案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受理职工投诉、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信访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指定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