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拨;
(四)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将核定额度70%的所需资金拨付住宅维修工程施工单位;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六)工程完工后,申请人持下列资料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拨付维修费用的25%,5%的余额作为保修押金,保修期满后拨付。
1.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审定的工程决算书;
2.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审核的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3.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代表签字的维修工程付款凭证;
4.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签署的验收合格证明(制式验收证明)。
第三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发放备案通知书;
(五)业主委员会持“备案通知书”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凭“备案通知书”和业主委员会通知将核定额度70%的所需资金拨付住宅维修工程施工单位;
(六)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七)工程完工后,申请人持下列资料报业主委员会和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拨付维修费用的25%,5%的余额作为保修押金,保修期满后拨付。
1.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审定的工程决算书;
2.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审核的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3.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代表签字的维修工程付款凭证;
4.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签署的验收合格证明(制式验收证明)。
第三十六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