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自治县要保障民族幼儿园建设资金和办学经费,搞好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民族乡幼儿教育普及工作,由县(市、区)财政统一安排经费,每乡至少设立1所中心幼儿园。“十一五”期间,普及学前2年教育,学前3年受教育率达到 80%以上。
(二十一)积极推进民族中小学“双语”、“三语”教学改革。民族县要加大“双语”、“三语”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力度,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加强对“三语”教材选编、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努力实现少数民族学生“三语兼通”的目标。
(二十二)加强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民族县乡、民族中小学,要深入挖掘当地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努力把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有机渗透到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中,在体育、艺术、思想品德类课程教学中,进一步加强民族传统体育、民族特色艺术、民族传统礼仪教育。在大课间活动、课外活动、节日庆典等活动中,有计划有组织地广泛开展民族体育、民族音乐舞蹈以及民族优秀文学艺术学习、鉴赏、表演、比赛活动,使民族精神、民族优秀文化得以传承和发扬光大。
(二十三)发展民族地区学校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各级政府要扶持民族学校建设校园网,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加强民族中小学语音教室和信息技术网络教室建设,2010年,民族乡中小学都要建起标准的信息技术网络教室。
(二十四)加快民族县乡教育布局调整。民族县乡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调整民族中小学校布局,为提高办学水平创造条件。玉门市、瓜州县、肃州区要积极推进民族乡镇教育布局调整,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将初中教育集中到县城举办。民族乡镇集中精力办好学龄前和小学教育。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五)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认识,认真落实民族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把民族教育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定期研究民族教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确保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所需资金,确保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不断改善。
(二十六)健全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及时表彰和大力宣传在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科学研究、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以及长期在民族地区、民族学校工作为民族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人物,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各类评优树模时优先考虑。相关县市区政府应给民族乡和边远民族学校的教师发放一定数额的交通补助和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