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对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具体包括: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骗拐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四、组织领导
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地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7月10日前将成立领导小组情况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各部门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区域,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同时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社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尽快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深入企业和生产经营场所等各类用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相关部门要将举报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切实依法解决投诉案件,依法打击各类用工单位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排查不漏一家用工单位,不留死角,全面彻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各地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工作部署。安排好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要把专项行动工作重点下移,深入基层实行联合执法。并要开展必要的培训,明确执法人员的职责任务。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州政府报告。专项行动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州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县、行委领导小组办公室每10天向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行委要在专项行动结束后(8月15日前)向州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三个督查组从7月15日开始分赴各地区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具体督导检查分工如下:第一组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组成。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赴格尔木市、都兰县进行督查;第二组:由州国土资源局、州监察局、州卫生局组成。州国土资源局牵头,赴西部三行委进行督查;第三组:由州经贸委、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总工会组成。州经贸委牵头,赴德令哈市、天峻县、乌兰县进行督查。每组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一人参加,负责专项行动有关数据的登记工作。在督查过程中各个督查组要严格工作程序,绝不能流于形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反馈,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