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管理与经办体系
1、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居民医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州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口参保及医疗救助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宣传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卫生部门具体主管、各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地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居民医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2、建立经办管理体系。有效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市(县、行委)、街道办事处成立居民医保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办公室,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管理小组,负责居民医保具体工作。在各市(县、行委)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要抽调配备4名以上的工作人员。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市(县、行委)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按参保人数每人1.5-2元的标准安排,不得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五、工作措施
居民医保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效实施,确保管理到位,操作规范,基金安全,群众满意。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经省、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县)政府、行委批准实施。
(二)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居民医保的政策和具体规定,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三)做好配套政策、制度建设。州财政局会同卫生局制定居民医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各地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和各级组织、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各项配套制度,建立规范的筹资机制、补助机制、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四)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覆盖全州、连接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